• 2016-08-25 20: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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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网儋州(海南)8月25日电 记者邢东伟 记者今日从海南省二中院得悉,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副厅级)纳贿一案揭露宣判。法院以纳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160万元。据悉,本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中心案子。

    法院经审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使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中共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资产,合计900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1.95078万元的黄金两块,其做法已构成纳贿罪。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杰在收受部属的所谓“拜年红包”时尽管大多数没有清晰请托事项,但根据李杰的特别身份,两边对“拜年红包”背面的意图均是心知肚明的,且其收受的地址均是在其单位,故这些“拜年红包”与一般的节日送礼红包性质彻底不一样,应当认定为纳贿违法。因而,公诉机关指控李杰犯纳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应予支撑。

    鉴于被告人李杰有建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率直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杰活跃退赃,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归纳被告人李杰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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