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8-20 1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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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刘邓)近日,三亚交警为治理电动车行驶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了便衣蹲点采用执法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并前往闯红灯行为人家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做法。该做法经媒体报道后,“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成为热议焦点,这一做法是否悖于法律“罪责自负”精神、是不是“连坐”、是不是合法?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三亚交警有关负责人和行政法学者。

      【核心网事】三亚交警便衣执法追踪 治理电动车违法行为

      相关媒体报道称,8月10日下午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法宣大队出动20名交警组成便衣分队,带着执法记录仪到红绿灯路口蹲点守候,对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录像,然后追踪。一名叫王先美的49岁三亚市民在城区友谊路与解放路红绿灯路口闯红灯被便衣交警追踪至其在凤凰镇羊新路的家中。法宣大队在王先美家中对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播放警示片、发放《电动车文明安全出行手册》等宣传单页,王先美当场写下“悔过书”。

      报道称,三亚交警支队成立了专门整治小分队,由特勤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同时,通过指挥中心高清视频监控、执勤交警对讲机通报、便衣跟踪等多种方式,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

      该做法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多数网友对此持支持态度,微博网友@红居易表示,用这种“拉赞助”的方式,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警醒更多的人遵规守法,对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有着不同凡响的成效!我们应该给三亚交警点赞!

      同时质疑和批评的声音也不少。微博网友“南昌涂国虎律师”认为,这是“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三亚警方的行为有悖于现代“罪责自负”的法治理念!也有网友称,“三亚交警的这一做法,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是不是合法存疑。”

      【记者调查】交警支队:并非新做法 执法有依据

      据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陈鲁南介绍,该做法并非最近的新做法,实际上在2015年9月份,三亚交警部门已经施行“整治电动车闯红灯,追到家里、追到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陈鲁南说,采取该做法的动机是治理电动车乱行闯红灯这个全国道路交通治理 “老大难”问题。现实的困境是:一方面,对闯红灯违法行为应该处罚;另一方面,依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这就造成现状是绝大多数闯红灯逃逸的驾驶人,在别的地方也难以找到,追责难度非常大。所以实行便衣警察跟踪闯红灯人到家,希望用这种方式破解“老大难”问题。

      面对公众对闯红灯当事人家人和同事接受教育是不是违法的质疑,陈鲁南认为,三亚交警部门该做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这里提到的宣传是面向社会公众的,自然也包括闯红灯的当事人,以及其家人、同事。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让家人和单位同事学习,而是将宣传单页、展板放在显著位置,号召大家学习。

      【专家观点】不存在“连坐”问题 但执法创新不能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记者就该做法涉及的法律争议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领域上网毕业证学者罗智敏教授。

      罗智敏认为,跟踪闯红灯当事人到家进行处罚和教育,从出发点来说是好的,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达到教育公民的目的。对当事人单位和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没有任何的惩罚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存在所谓“连坐”的问题。

      但从行政法角度来看,三亚交警为治理电动车交通违法的执法创新行为部分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罗智敏表示,首先是交警“便衣执法”值得商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而且交警作为公安的一部分,也需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而三亚交警便衣执法是否可适用第四条“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有待商榷。

      其次是曝光式执法的合法性面临质疑。上述事件中,三亚交警部门联合了三亚电视台、三亚日报等媒体一起追至闯红灯当事人家中,实质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限缩,也显示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倾向。

      再次是程序合法性存在质疑。追踪到家、写“悔过书”,已经对当事人名誉、荣誉和精神造成损害,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既然是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跟踪到家再处罚,应该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还应有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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