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告诉,经国务院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公司置办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置办税。方针提及的城市公交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依法获得城市公交运营资历,为大众供给公交出行效劳的公司。
2016年1月1日后城市公交公司置办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告诉下发前已交纳车辆置办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则交还已征税款。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动用处危机公关公司等因素不再归于免税规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则补缴车辆置办税。城市公交公司在处理车辆置办税交税申报时,需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地点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公司和公共汽电车辆确定证实,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证实文件为公司处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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