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黑龙江一公安局错扣涉案款200余万22年未还清》的文章引起社会重视。
8月12日上午,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李主任向深读回答称,青冈县公安局正在拟定还款方案,拟将涉案款本金及利息有些一次性偿还陈先生。
现在,他们已向上级进行了陈述,请求以国家补偿的方法向其公安局拨款,但对于偿还数额方面,两边均存在争议。
最新进展
公安局拟分期偿还钱款
8月12日上午,陈先生向深读表明,他现在还未收到应偿还的钱款。
近来,青冈县公安局对于还款方案的拟定与他进行了协商,他对公安局提出先偿还一有些钱款表明不赞同,但一向未得到玉林红豆社区答复。
随后,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李主任向深读回答称,其公安局正在拟定还款方案,方案将涉案款本金及利息有些一次性偿还陈先生。
现在,他们已向上级进行了陈述,请求以国家补偿的方法向其公安局拨款。
一起,他们与陈先生进行了交流,将于下周二(8月16日)给予陈先生清晰答复,陈先生对他们的答复及还款方案有否定的权利,但本金有些他们一定会进行偿还。
对于涉及到的利息有些,他们还需经过地方法院进行计算。
事情回忆
公安局吊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
1994年6月24日,青冈县公安局以涉嫌欺诈,对陈先生进行收容审查,后经核对,于1997年6月15日吊销该案。
在陈先生被收容审查时,该公安局扣押了其180万元人民币和一台吉普车,并未将扣押产业悉数偿还。
随后,陈先生提出异议,1995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以为该案为错案,请求青冈县公安局应当退钱抱歉并对办案人员追究责任。
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定书》显现,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为被告)以欺诈嫌疑立案,于1994年6月24日将时任黑龙江省乡镇公司管理局大连经贸公司司理的陈先生(以下简称为原告)刑事拘留。
6月30日又改为收容审查,7月18日被告以追缴赃物为由强行收缴了原告方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和一辆北京牌213型吉普车后对原告取保候审,对原告约束人身自由24天。
1995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作出对于青冈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请求青冈县公安局如数返还违法收缴的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和北京牌吉普车一台。
法院以为: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干预经济合同纠纷,采纳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为本地公司催讨借款,归于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给原告人身权、产业权形成的危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当予以支撑。
故其法院判定:吊销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决议;被告向原告付出违法约束其人身自由二十四天的补偿金人民币六百元;被告自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13吉普车。
所以,被告青冈县公安局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了对于吊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的决议,但未向原告付出补偿金,未返还收缴和扣押的产业。
2004年,因为陈先生对青冈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疑问一向不服,一起,青冈县公安局一向未将其扣押的180万元人民币及北京213吉普车返还给大连经贸公司和陈先生。
2006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与大连经贸公司签定《还款方案书》,并称原则上两边同意恪守履行2005年7月15日达到的《还款方案》,但付款方法有所改变:
青冈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末前交给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其间2006年10月末前付20万元,2007年春节前付30万元,余下的130万元于2007年12月末前一次付清);
本方案付诸实施后,大连经贸公司将抛弃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冈县公安局判定的履行权;
如青冈县公安局不能如期还款,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定履行。
对此,陈先生向深读表明,现在,他收到了该公安局偿还的合计价值约25万元人民币的产业,其间包含2005年,该公安局给他的一台价值20余万元的车及2006年5万元的汇款。
7月25日上午,深读联系到青冈县公安局单位李主任,他表明,此前,他们已偿还陈先生25万元现金及两台车。
现在,他已将此事向上级报告,据他了解,国家批的赔付金钱已下发至青冈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实后,审发给他们,但现在该金钱还未汇入其公安局账户。
他还表明,待该钱款到账后,其公安局会当即会还给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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